什么是优先项目?专利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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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优先

法律29.1

申请人在12个月内在外国就同样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然后在中国提出申请的,可以根据该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叫做外国优先权。

法律29.2,细则33

申请人在12个月内以相同主题在中国首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以实用新型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国内优先权。

法律29.1

4.1外国优先权

4.1.1享受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外国首次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最后申请)。

(二)就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中国的后一申请的日期不得晚于自外国首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

(3)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国家应当是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

具有外国优先权的发明创造与第一件外国申请审批的最终结果无关,只要

第一次申请如果在有关国家已经获得明确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4.1.2相同主题发明的定义

主题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所属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实质相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是指在文字记载或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审查员应当注意中国后申请的主题,即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只要已经记载在外国在先申请中,就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而不要求其包含在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中。

4.1.3外国优先权的效力

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在外国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视为在该外国的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不会因为其他人提出相同主题的申请,或者在优先权期限内,即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和后一次申请的申请日之间,公布或者使用了该发明创造而失去效力。

此外,在优先权期间,其他申请人可以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专利申请。由于优先权的效力,其他人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也就是说,由于有外国第一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存在,其他人在外国第一申请之日至中国后申请之日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因其丧失新颖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4.1.4外国多重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关于外国多重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的规定如下。

(1)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

(2)作为多优先权的基础,第一外国申请可以在不同的国家提出。比如中国后来的申请,记载了A、B两个技术方案。其中,A是在法国的在先申请中公开的,B是在德国的在先申请中公开的,这两项申请分别是在法国和德国提出的,都是在中国的后一项申请的申请日之前12个月内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在以后申请时可以享有多个优先权,即A享有法国的优先权日,B享有德国的优先权日。如果上述A和B是两个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并且申请人在中国的后申请的一项权利要求中用OR结构记载了A和B,那么中国在他的后申请中也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即。

有不同的优先日期。但是,在中国的后一申请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由在第一件外国申请中分别公开的两个以上不同技术特征组成的,不能享有优先权。例如,在中国的后申请中公开的一个技术方案是一个外国初始申请中公开的特征C和另一个外国初始申请中公开的特征D的组合,但是在上述两个外国初始申请中没有公开包含特征C和D的技术方案,那么中国的后申请就不能基于这两个外国初始申请享有外国优先权。

(三)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除了在作为外国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外,还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新的技术方案。例如,在后来的申请中,中国不仅记载了第一份外国申请的技术方案,还记载了新的技术方案,以进一步改进或完善该技术方案,如在说明书中增加反映新的实现或实例的从属权利要求,或者增加符合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不得以在中国的后续申请中增加的技术方案没有记载在第一件外国申请中为理由。拒绝优先权,或者驳回,但应当优先考虑中国在后申请中要求的与第一件外国申请主题相同的发明创造。生效日期为第一件外国申请的申请日,即优先权日,其余为后一件申请中的中国申请日。

在后来的申请中,中国的一些技术方案享有外国优先权,所以称之为外国部分优先权。

法律29.2

4.2国内优先权

4.2.1国家优先权条件

具有国内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仅适用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首次申请)后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最后申请)。

(3)中国的后一申请的日期不得晚于中国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起12个月。

规则33.2

要求优先权的中国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要求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当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中国的第一份申请自中国提出后一份申请之日起视为撤回。

4.2.2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定义

适用本章第4.1.2节(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的规定。

4.2.3国内优先权的效力

应当适用本章第4.1.3节(外国优先权的效力)的规定。

4.2.4多重国内优先事项和部分国内优先事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不仅适用于许多外国优先权,也适用于许多国内优先权。关于多重国内优先权和部分国内优先权的规定如下:

(1)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

(2)一件瓷器记载了后来申请中的几种技术方案。例如,记载了A、B、C三个方案,分别在中国的三份初始申请中公开,因此中国在后续申请中可以主张多个优先权,即A、B、C分别以其在中国的第一份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3)中国在后一申请中请求保护的一个技术方案是A,包括例a1、a2和a3,在中国的在先申请中只公开了a1,那么中国在后一申请中可以享有国内优先权,其他不能。

(4)一件瓷器记载了后申请中的技术方案A和实例a1、a2。方案a和实例

A1已经在国内第一次申请中公开,所以在以后的申请中,方案A和实施例a1可以享有国内优先权,而实施例a2不能。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当技术方案A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足以仅由实施例a1支持时,申请人可以补充实施例a2以支持方案A..但如果a2在中国提出后一申请时已经是公知技术,则应删除a2,并将A限定在a1支持的范围内。

(5)继中国的最初申请和随后申请之后,申请人提交了第二份随后申请。中国在第一次申请中只记载了技术方案a 1;第一份记载了后来申请中的技术方案A1和A2,其中A1已经主张了中国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第二个应用程序记录了技术方案A1、A2和A3。对于后面第二个应用,方案A2可以要求后面第一个应用的优先权;至于方案A1,由于第一个已经在后面的申请中主张了优先权,所以可以不再主张第一个的优先权,但是也可以主张中国第一个申请的优先权。因为后面两个申请需要中国第一个申请的优先权,导致重复授权,所以不是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照本章第6.2节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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