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与处理措施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发展。

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违反公认的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行为。

预防和治疗原则

高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宏观政策和处理机制

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校学风建设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校学风建设,建立健全高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通报制度和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高校学术诚信体系

高校要构建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戒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根据本办法完善我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则和程序。

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高校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中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学术标准和诚信要求

高等学校的教学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学习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规范,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盗用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件、笔记,捏造事实或者虚假研究成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