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侵权的赔偿规则

今年4月和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审议,引入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了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种类。

针对草案二审稿,有部门提出,为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建议增加法定赔偿下限的规定,完善司法程序中的举证规则,明确销毁侵权复制品和制造工具的措施。对此,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相关规定,明确法定赔偿金额下限为500元,责令销毁侵权复制品及其制作材料、工具、设备,不予赔偿。

草案二审稿规定了音像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人提出,关于其他音像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过于复杂,建议简化,以方便音像作品的使用和传播。对此,草案三审稿进行了相应修改。

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著作权人遭受的损失,赔偿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1.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例如,原告复制品的销售减少量乘以每个复制品的利润的乘积。或者被告以出版报纸、书籍或者类似方式侵犯著作权的,可以参照国家关于报酬的规定。这种方法在涉及文字作品和版权的案件中应该会广泛使用,但涉及电影作品的案件并不多,等等。

概要: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侵权人因维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