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财产催款函可以不理会吗?
一、以不是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为由进行抗辩。
有的业主认为自己没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所以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自己没有约束力,对合同内容不了解、不认可,所以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这个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该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二、以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为由进行抗辩。
有的业主辩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早已过了,他们有权以没有合同约定为由,拒绝缴纳超出合同期限的物业费。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的,业主也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在上述情况下,业主的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3.以全部或部分物业费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部分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向其收取物业费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企业诉讼请求中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物业费。
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债权人,大多通过在业主家门口张贴催款单的方式向业主提出付款请求。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向法院提供照片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那么法院可以认为是诉讼时效中断,业主的抗辩理由法院不能支持。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两年的时效期内向业主收取了物业费,那么业主的抗辩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四、保卫房屋质量不达标。
有的业主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如漏水、墙面脱落、玻璃破碎等,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商品房质量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物业管理费的缴纳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不应该相互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业主的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五、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维修义务作为抗辩理由。
有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小区单元门、楼道路灯等。被损坏,顶楼的房子漏水,要求维修。但物业服务企业拒绝维修或未能维修,业主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关于维修义务主体,应具体分析:房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义务;房屋保修期满后,业主或者侵权人应当承担房屋专有部分的维修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房屋屋顶等住宅区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时,可以使用住宅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义务的,法院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酌情减免物业费。
不及物动词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失为由进行抗辩。
有的业主认为人身和财产损失是因为物业服务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家里财物被盗,自己的车辆被损坏或被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