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项基本公民权利

七项基本公民权利

1,个人权利;

2.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

3.产权;

4.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5.债权;

6.知识产权。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7.继承权

法律分类:物权(债权、物权);综合权利(知识产权、股权、继承权);个人权利(人格权、身份权)

学术分类: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

支配,又称控制,是直接控制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主导权的特征是社会性、特定性、直接性和排他性。客体可以是物权,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支配权的存在与义务(消极不作为)相对应,权利的实现不需要相对人的积极作为,这是支配权的直接性;世界的本质是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是不特定的,即我是权利主体,除我之外的所有人都是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专属性是权利主体的客体专属性,即特定财产、个人利益和无形财产;排他性是指不能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第二权利。

形成权:该权利可以由法律产生,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单方意思表示可以产生私法效力。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为诉权,其余为简易形成权(简易形成权),其中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需要相对人的善意。传唤权不属于形成权,因为它是一种单方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生效。

对方当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予以撤销。撤销应通过通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