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缔结和废除条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NPC常务委员会按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决定。”这意味着批准和废除中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权力由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实践中,我国政府与外国就条约、协定等契约性文件达成协议时,需要办理批准手续。根据我国法律,涉及主权、领土、安全等重大问题的条约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审议。NPC常设委员会可以审议其他条约和协定。一般来说,中国市政府会向全国人大提交相应的议案,经过审议后做出决定,并对外公布。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批准和加入条约应当符合我国法律、国家利益和人民意愿。一旦发现条约与中国宪法或法律相抵触,或损害中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及时停止或退出。
我国实施条约是否有必要制定相关法律?在我国,一些条约和协定的实施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具体规定。例如,中国签署的一些环境保护条约和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具体措施,以加强条约的实施。应当指出,执行国际条约不仅需要制定国内法律或法规,还需要建立相关机构和程序,以确保条约的有效执行。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和社会组织积极配合,建立健全监督评估机制,确保其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效。
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权和废除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在具体操作中,要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意愿。同时,在条约实施过程中,需要制定相关法律,建立机构和程序,加强监督和评估,以确保条约的有效实施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和废止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务院管理外交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