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的被害人需要出庭吗?
1.公诉的被害人需要出庭吗?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可以不出庭,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开庭时,审判长应当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姓名;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辩护权。
第二,刑事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1.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管辖范围内立案侦查;
2.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
(1)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轻伤)、重婚、遗弃、妨碍通信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其他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4、侦查中,公安机关可以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进行刑事拘留。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接受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代理申诉和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情况;
5.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报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批准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对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6.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审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犯罪集团、在逃犯罪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省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7.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为,侦查羁押期限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8、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9.审查和起诉: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2)自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四)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交流。
(5)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六)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0.审判: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如果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应当决定开庭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第一审案件。
11.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来,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审判时,辩护律师为被告辩护。
12.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3.法院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