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款项可以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吗?

在买卖合同中,支付的款项一般不能成为标的物。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销售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卖方销售的货物。广义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不仅指物,还包括其他财产权利,如债权、知识产权、永佃权等。

必须进行标的物的价格变更。包括三个方面:

1.在变价准备阶段,搜查等作为执行标的的财产的调查过程,以及查封、扣押执行标的的措施,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

2.在执行标的物变价过程中采取的拍卖、变卖措施,以及作为拍卖、变卖措施救济的保留购买措施的执行,都是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3.价格变动后收益的处理也是强制性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应当先从所得价款中扣除。所得价款超过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返还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交付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并且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卖方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在某地不为人所知的,应当在订立合同时交付于出卖人的营业地。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