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进看守所的人的名单

进入看守所的人员名单不公开。

看守所属于国家关押犯罪嫌疑人的专门执法机关,出于监狱管理的需要,其日常工作、警用装备、在押人员等信息不对外公开。但看守所接收犯罪嫌疑人或法院下达判决后,监狱会根据其提供的联系方式负责通知其家属。

进入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接受审查,绝对禁止与外界任何人接触,但他有会见律师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当将上述情况提前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受监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四条监管看守所在押人员,必须坚持严格警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和虐待罪犯。第五条监护人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设立,由同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看守所。

铁路、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设立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