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及认定条件

5438+2024年10月底,宿迁市高新技术企业780家。根据《宿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相关政策,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65438+万元;外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首次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是在宿迁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捐赠、并购等方式取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技术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在企业主要产品(服务)中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从事R&D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下同)R&D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过去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符合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