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侦查管辖的案件范围
侦查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合同诈骗、金融诈骗、挪用资金、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币、奸诈运用委托财产、违规运用资金、违规发放贷款、未记录客户资金、违规发放金融票据、违规票据承兑、付款、担保等。这是一个调查国内经济案件的部门。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
1.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
2、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经侦一般会核查个人经济犯罪线索。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是指经济犯罪侦查机关为获取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情节严重的相关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总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管辖范围内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举报。
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检举、控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报案、控告和举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并通知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