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题:什么样的国外证据不需要办理相关认证手续?
(1)公证和认证程序
所谓外国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在商标审查程序和行政诉讼中,需要公证认证的涉外证据包括程序性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和涉及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国外证据的公证认证在审查和司法环节有不同的要求,但初衷都是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外国证据的公证认证大概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
外国公证人的公证——国家有关官员认证公证人的资格和签名——中国驻外使领馆官员认证外国官员的签名。
国外的公证员通常不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形成过程或取得方法进行公证。
(二)相关法规
1,商标评审案
商标评审案件中关于外国证据的具体规定体现在《商标评审规则》第43条中。该条规定:“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有疑问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该条说明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外来证据的效力不需要公证,公证除外。需要公证的情况有:1。对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怀疑,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2.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履行公证、认证程序的。
2.商标行政诉讼案件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涉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没有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审判意见和地方高院的指导或解答中。
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1号)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对境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等能够直接、初步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据材料,除非对方当事人能够有效质疑其真实性,且举证方不能有效反驳,否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关于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4月5日制定的《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应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外国证据应当经过公证、认证。对于可以从官方或公开渠道获得的公开出版物、专利检索文件等证据材料,一般不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对方只是因为没有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提出异议,一般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各地法院的指导意见可以看出,商标确认行政诉讼对外来证据的公证认证要求比商标审查阶段严格,以公证认证为原则,无需公证认证为例外。不需要公证的证据材料主要是可以从官方或公开渠道获得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