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人民政府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文物保护法》、《物权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3]14号)

一.普查的意义

种类丰富、数量巨大、价值突出的可移动文物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实物见证。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对于准确把握和科学评估我县文物资源状况和价值,建立健全国有文物登记备案机制和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和扩大保护范围,维护国家文物安全,促进文物资源综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将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普查的目标

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县现有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从整体上评价全县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制定科学的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健全全县可移动文物鉴定系统、文物档案、文物目录和信息管理系统,为文物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合理利用。

第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普查范围为我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驻肥东部队及其他国有单位收藏和保管的可移动文物。

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含)以前历史上各个时期的珍贵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个时期的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反映历史上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1949之后,文物所、纪念馆登记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1949后限制出境鉴定标准》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

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为:14名称、类别、等级、年代、质地、总体尺寸、质量、伤残程度、保存状况、数量、来源、进藏时间、藏品编号、藏品单位名称等基本指标,11附录信息、照片和影像、藏品单位主要信息。

第四,普查的技术路线

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与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我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调查的技术路线。

普查工作的规范和技术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实行统一平台、网上直报、一次性入库、分级审核、动态管理,信息报送和管理集中在全国统一平台。

普查以镇(园区)和企事业单位为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国有单位的普查登记、文物信息的采集登记、普查档案的建立、可移动文物名录的编制,都是以县为单位。

动词 (verb的缩写)人口普查的组织

按照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

(1)县级组织

县政府成立了肥东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文化工作副主任、县文光新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文光新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普查领导小组下达的实施方案、标准和有关规定,制定我县普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建立人口普查机构和人口普查队伍;组织举办全县普查业务培训班。

2.建立纳入普查的所有国有单位名单,组织实施我县行政区域内县属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认定和信息登记,完成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上报和归档工作。

3.编报《肥东县可移动文物普查报告》和《可移动文物普查名录》,公布县级普查成果。

4.组织有关人口普查的宣传报道。

(2)部门职责

在县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努力做好普查工作。

1.积极动员和组织本系统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普查工作。

2 .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的重要问题。

3.积极提供本部门、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机构进行普查登记和登录。

4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的审核、安排和拨付,并做好监督工作。

第六,普查的时间和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间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总结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工作准备的主要任务是成立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布规范和标准,组织培训。

1.建立普查机构,编制普查实施计划。

2.编制并落实预算,县财政将普查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3.制定普查宣传计划,开展普查宣传,组织普查培训。

第二阶段:普查实施(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15)。主要任务是以县为基础开展文物普查鉴定和信息数据登记。普查数据同时收集、归档、分类、提交、审查和登录。

1.县普查机构制定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文物鉴定程序,组织对国有单位收藏、保管的文物进行摸底调查。相关单位进行文物清理,完善相关档案记录,并按要求登记申报。

2.县级普查机构对各单位的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和认定,被认定为收藏文物的单位纳入登记范围。

3.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文物调查、拍摄、信息数据采集和登记,并通过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上报文物信息。文物信息也可以以纸质或线下电子数据的形式提交给县级普查机构,由县级普查机构统一录入上报。

4.县级普查机构根据权限组织专家对各单位上报的文物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和现场复核。

5.县级普查机构应当每季度向上级普查机构提交普查进展报告。

第三阶段:验收汇总主要任务是对普查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建立数据库,公布普查结果。

1.公布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2.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

3.准备人口普查报告。

4.完成项目评估和审计。

七。普查和宣传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相应的重点内容。在第一阶段,强调进行普查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内容、方法、程序和步骤。第二阶段,宣传普查相关法律法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先进事迹。第三阶段,跟踪宣传普查中的数据处理进度,公布普查结果,报道文物在增强文化软实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媒体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参与文物普查、热心为普查工作服务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普查工作要求

1.我县所有拥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参与普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虚报、瞒报、拒报、缓报,或者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根据情节轻重,县级普查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普查登记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提取文物信息,采取各种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普查登记中文物受到损坏。人口普查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保密。

3.普查数据资料由县级文物管理处调查收集,在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记平台登记,实行统一平台、网上直报;普查数据要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正式公布。

4 .普查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列入相应年度预算,及时拨付,专款专用。经费主要用于区域普查组织与宣传、单位调查、文物鉴定、人员培训、质量检查与控制、信息采集与数据管理、普查机构运行等。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加强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普查结束后,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普查组织、前期调查、业务培训、单位调查、文物调查鉴定、资料录入、成果集成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按规范要求编制《肥东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普查结果和工作情况。县政府将适时召开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总结表彰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