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与联系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性质不同、立法目的不同、执法机关不同、监管对象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相互交叉,相辅相成。如果一个国家只反对垄断,不反对不正当竞争,企业就有可能滥用自由竞争的权利,随意侵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1,法律性质不同。反垄断法是一种经济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知识产权法,属于私法范畴。
2.立法的目的不同。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是禁止和限制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正当竞争的自由,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是禁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合法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竞争的公平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其合法地位。
3.不同的执法机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此外,在1994以来的几轮机构改革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明确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能。2008年7月国务院新颁布的“三个界定”方案再次明确了工商总局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反垄断法》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
4.监管对象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针对市场中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法侧重于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形成排除或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