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证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有什么区别?
具体标准分为以下六类,分别详述:
一、视力残疾的标准
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双眼视觉障碍或视力下降,通过各种药物、手术等疗法不能恢复视觉功能(或通过上述疗法暂时不能恢复),使普通人可以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无法进行。
视力残疾包括:失明和低视力。
2.视力残疾的分类
盲目的
一度失明:最佳矫正视力小于0.02;或者视野半径小于5度。
继发性失明: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但小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但低于0.1。
继发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但低于0.3。
解释:
1.失明或低视力是指双眼。若双眼视力不同,以视力较好者为准。
2.如果只有一只眼失明或视力低下,另一只眼视力小于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适应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佳视力,或针孔环境测得的视力。
4.视力
二、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见或听不到周围环境和言语声音(经治疗一年以上仍未恢复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有残余听力但发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流。
2.听力残疾的分类
具体标准如下:
等级平均听力损失(dBspL)?语音识别率(%)
一级?& gt90(好耳朵)< 15
二级?71-90(好耳朵)15-30
三级?61-70(好耳朵)?31—60
四级?51-60(好耳朵)61-70
解释: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治疗一年以上仍未恢复的听力损失成人。
三、言语残疾的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引起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仍未恢复者),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完全丧失言语能力和部分丧失言语能力,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
2.第一级是指只能简单发音,已经完全丧失言语能力的人;
二级是指一定的发音能力,言语可懂度10-30%。语音水平等级考试可以通过一级,但是不能通过二级。
三级是指发音能力,其清晰度为365,438+0-50%,言语能力水平测试可以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是指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565,438+0-70%,能过三级,四级不行。
具体标准如下:
水平?语言清晰度(%)?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lt10%未能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10-30%未能达到二级测试的水平。
三级?31-50%未能达到三级测试的水平。
四级?51—71% ?没有达到四级测试的水平。
解释:此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的儿童或成人,治疗一年后无法恢复。
四、智力残疾的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表现为适应性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智力发育过程中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低下、各种原因引起的精神损害和智力发育成熟后老年期智力明显下降引起的痴呆。
2.精神残疾的分类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和美国精神发育迟滞协会(AAMD)的分级标准,按智力商数(IQ)和社会适应行为划分精神残疾等级。
具体标准如下:
智力水平分级?智商?(智商)范围适应行为水平
极端一度?& lt20 ?极端缺陷
重度二级20-34?严重缺陷
中度三级?35-49中度缺陷
轻度四级50-69?轻度缺陷
解释:
1,参考韦氏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ntelligence quotient,IQ)是指用智力量表测得的智力年龄与实际年龄之比。不同的智力测试有不同的智商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五、身体残疾标准
1,身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身体残疾、畸形、瘫痪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
身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和损伤:四肢瘫痪,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获得性截肢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肢体缺陷、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脊柱侧弯和僵硬。
骨骼、关节和肌肉的严重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身体残疾的分类
在没有辅助器具的残疾人的帮助下,对日常生活的生动能力进行评价和评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分别是:坐、站、走、穿衣、洗漱、吃饭、上厕所、写字。
能达到1分,难达到0.5分,不能达到0分,据此分为三个等级。
(1)严重程度(1级):宣传不能或基本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重度四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
3、重度偏瘫,一只脚肢体功能完全丧失。
4.所有肢体被截肢或先天性肢体缺失。
5.三肢截肢或缺失(手腕和脚踝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断肢。
7.双上肢或三肢严重功能障碍。
(2)中度(2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的活动(4.5-6分)。
1,截瘫、四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肢体缺失。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肢体缺失。
4.两拇指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重度功能障碍,两肢重度功能障碍,三肢中度功能障碍。
(3)轻度(3级):基本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截肢或缺肢。
2.一肢中度功能障碍,双肢轻度功能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5cm以上。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一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肢或缺损。
6.侏儒症(成人身高不超过130cm)
具体标准如下:
A级
(重度)完全不能或基本不能完成0-4级日常生活活动
副手
(中度)能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
三电平
(轻度)基本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
解释:
1,拇指和食指(或中指)保持,其他三指用力。
2,保留脚跟,失去前半只脚。
3.双下肢不等长,不到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脊柱侧凸。
六、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一年以上,尚未康复,同时在家庭和社会中发挥应有的功能有一定障碍。
下列精神疾病可导致精神残疾:
(1)精神分裂症;
(2)情绪和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和躯体性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精神障碍;
(5)儿童和青少年的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类
对患有上述精神疾病且一年以上未恢复的,应当按照精神残疾分类的操作性评定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等级;
(1)重度(1级):五项得分中有三项及以上评为2分;
(2)中度(ⅱ级):五项得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ⅲ级):五项得分中两项及以上评定为1。
具体标准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正常还是轻度异常?确实有功能缺陷,严重的功能缺陷
个人自理能力?0分1分2分
家庭生活功能的表现?0, 1?2分
对家人的关心和责任0分1分?2分
职业劳动能力0分?1分?2分
社会活动能力0分?1分和2分
扩展数据:
请注意,以下不是名词解释。
1,伤残评定的主要单位医院或机构:
医院或机构的具体评估,由市残联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根据资质和当地医疗资源分布情况商定,然后报省残联和省卫生计生委认定,并报中国残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2、残疾评估医师或专业人员应具备以下资质:
残疾评估员必须具备《残疾人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中规定的资格。具体评估人员由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提出。市级以上培训合格后,由同级卫生计生委、残联录用。聘用期为3年,可连续聘用,并报上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备案。
3.对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的,有以下处理方式:
“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重新评估,由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县级残疾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
如仍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残联申请复评,经市残联同意后到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如有异议,可向省残联申请,由省伤残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残疾人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