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收费工作规则的簿记校正

(1)会计差错需要更正的内容。

缴费日期、缴费金额、费用名称、收条号或申请号等五项信息中有一项因经办机构失误而出现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二)代理纠正

记账后发现缴费金额(少缴)和收据编号有误,收费数据和收据未转发专利局收费处,可由代办处自行更正后再传输。如果缴费日期、费用名称和申请号有误,代理机构无法自行更正。

如果缴费日期、费用名称、申请号有误,应填写“代理传输数据修改报告”,并将原件附在记账凭证上。

(三)专利局收费更正

如果在专利局收费处进行数据传输后发现上述错误,但尚未传送到CPMS数据库,代办处应将填好的《代办处数据传输修改报告》传真至专利局收费处进行修改。报告应当载明需要更正的内容,由派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附确实是派出机构工作失误的证明材料。

(四)收据金额少于或多于更正金额的

如发现收据少付,应立即建立相同性质的卷(银行汇款A卷、邮局汇款B卷、当面付款M卷),待运机记账后重新开具收据,并附更正报告及证明材料。

如果发现收据多缴,代办处应当立即将纠错报告和证明材料转发给专利局收费处,专利局收费处将及时更正并出具缴款收据。收据第二联寄给缴费人,第三联复印(原件由专利局收费处保管,复印件签字盖章后寄给代办处)。代理记账机构应留存一份复印件,并在相应科目作销账处理。

(五)专利局的初步审查和工艺管理部门的补正

如果簿记后发现上述错误,且数据已由专利局收费处转入CPMS数据库,代办处应填写《代办处请求更正错误报告》(申请号错误应按正确和错误的申请号分别填写一式两份),送专利局收费处审查处理。补正报告应当附有证明确实是代办处工作失误的证明材料,经专利局初审和流程管理部领导批准后予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