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65438+10月65438+4月公布的杭州最新购房落户政策有哪些条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和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

(1)调整购房入户政策。居民家庭购房政策实施范围由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扩大到上城区、下城区、西湖、江干、拱墅区。购房者为杭州市非户籍居民(不含外地人),在上城区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在654.38+0万元以上(含654.38+0万元),或在下城、西湖、江干、拱墅区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具体操作办法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外地人在杭州购房试点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6号)执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男60周岁、女55周岁调整为男65周岁、女60周岁。

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职工使用首套贷款购买的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允许杭州区、县(市)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三)对购买商品房实行契税、印花税补贴。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2月31日,个人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当缴纳契税。

(四)对存量房交易实行税收补贴。自《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2月31日止,买卖双方(均为个人)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个人普通住房买卖付款。

(5)简化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程序。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前后一年内购买新房的,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保证金。

(六)明确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家庭子女18周岁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按首套房贷政策执行。

(七)暂停征收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费用。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2月31日止,全面停止征收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普通商品房和普通存量房产权登记费。

二、鼓励对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

(八)鼓励被拆迁房屋货币安置。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鼓励货币安置,节约安置房建设用地。原规划用于安置房建设的土地调整为公开土地出让的,出让收入在扣除规定的费用和资金后,返还给土地所有者,用于开发安置用地和基础设施建设。

(9)增加政府的购买力。市级部门和城市土地所有者可根据需要,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市财政部门同意,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以增加安置房供应。

第三,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的投资和发展环境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征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竣工前的预售收入,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缴企业所得税,实行季度预缴、年度清算。

(十一)调整房地产抵押登记方式。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书。未售房屋停止销售后,可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至房屋抵押登记。

(十二)适度调整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对2007年6月5438+10月1日至本意见出具之日已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受让人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足额缴纳首付款(含定金),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对出让合同进行调整。

(十三)放宽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期限。对2007年6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且出让合同约定必须在2009年7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受让人支付土地总价款的70%后,即可进行土地出让,相关部门可凭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时间。

(十四)放宽新出让土地的地价款缴纳期限和比例。对于新出让的商业地产用地,允许受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出让价款。总起拍价超过5亿元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出让价款最长支付期限可达18个月;允许将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应付的首付款转让价款(定金)调整为转让总价款的10%。

(十五)延期缴纳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和人防建设费。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预收的房屋物业维修基金,递延至房屋初始登记时收取。人防建设费顺延至《商品房预售证》收取。

(十六)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市级职能部门和城市政府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同时,认真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52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杭〔2008〕184号)精神,确保暂停征收的12涉及房地产的项目落实到位【其中房管部门2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7项:征地管理费、征地不可预见费、土地登记证工本费(外资企业)、土地登记证工本费(普通个人)、土地登记证工本费(普通单位)、专项土地登记证工本费(单位)、专项土地登记证工本费(个人);建设部门2项: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质量监督费;人防部门1项:工程质量监督费】。

(十七)加大支持和监管力度。各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企业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将视情况对其进行查处,并通报批评。

(十八)鼓励房地产企业采用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的相关优惠目录,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第四,为房地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九)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机制。市“居者有其屋工程”实施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分析当前房地产形势,及时准确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二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政银企论坛,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下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正常合理的信贷需求,有效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建立应急预案机制。制定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

(二十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房地产形势变化的能力。

(二十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和误导消费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保护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加强舆论引导。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同时加强法律法规和购房知识、购房投资风险的宣传,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上级下发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萧山区和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2008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