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强化司法权威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厌讼心理、“蓝天情结”等非理性社会心理客观存在,导致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法院的社会公信力下降,民众对司法的信仰丧失。另一方面也促使人们不尊重司法,将精力和注意力转移到通过非司法程序解决冲突的方式上,甚至通过非司法途径解决纯法律问题。司法权的必要性成了疑问,上访闹事成了必然。一些案件一上法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开始请愿,要求NPC或党政机关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公民中存在一些错误观念,也损害了司法权威。诉讼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当前一些人的言论和行为存在诸多误区: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诉讼风险责任转嫁给司法机关;不知诉权是一种“过时”的时效权利;不明白司法权是最终权力;我不明白司法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CPPCC)成员利用他们的特殊地位,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具体意见。其中,有的代表、委员本身就是案件的当事人,他们在“两会”上反映具体案件,要求法院的接待人员进行解释和解答。其他人是律师代表和成员,他们将自己在代理诉讼中败诉的案件带到会议上,以反映和公开批评法院在处理案件时的不公正。甚至一些NPC议员也将个人置于法律之上。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提前介入和所谓的“媒体审判”影响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判断。媒体批评司法,批评和揭露司法的缺点和不足,进而攻击司法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名誉和人格,甚至恶意或攻击性地揭露司法中的违法违纪者,片面追求审判报道的新闻效果,过度干预,不加分析地详细报道案情,容易误导舆论和社会舆论。
建设和谐诚信社会的最大特点就是对违反诚信者进行及时、适当的惩罚,使违反诚信的成本大于保持诚信的成本。建立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信用体系——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是构建和谐诚信社会的首要前提。目前,行政干预司法、司法腐败、执行难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原本脆弱的司法诚信体系造成了严重冲击。司法公信力已经成为制约和谐社会建设的瓶颈。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加强司法权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只有依靠党的领导才能建立权威的司法体系。所谓权威的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虽然我们不赞成西方的“三权分立”,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们提倡的司法独立和西方有很大不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了司法从属于立法。但是现在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越多,从事的时间越长,对法律的失望就越大。这是太多权力干涉和世俗压迫造成的恶性循环。目前主要有两种错误倾向。第一,司法权的行政化倾向;二是司法权的地方化和产业化趋势。两者都严重干扰了司法独立和司法统一,是导致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的原因之一,对公众的司法信仰造成了严重打击。因此,司法制度是中立、统一、公正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统一行使审判权,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司法机关的权威地位提供制度上的尊重和维护。创造一个独立的司法环境,建立一个权威的司法体系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努力提高司法机关自身的司法能力。对于正义的实现来说,操作法律的人的素质比他们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重要。法律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必须不断提高,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司法能力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完成依法办案、体现司法职能的专门活动的能力。1,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这个法官必须具备形式逻辑知识,明确概念、判断、推理的规律,注意培养自己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2.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法官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才能准确把握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规定,充分了解每一个具体规定的立法意志和立法背景,熟悉每一个规定或具体制度在这个法律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判每一个案件。3.熟练使用试验技术。审判技术应用能力包括听证能力、驾驭审判能力、概括争议焦点能力、认证能力、适用法律能力、调解能力、应变能力等。法官只有具备很强的运用审判技术的能力,才能明辨是非。4.良好的语言和写作能力。法官的一切裁判活动都必须通过口头语言和书面文字来完成。这种语言和文字载体必须传达法律原则和精神,表达法律意志,明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这种语言和文字必须有一个鲜明的专业特色,那就是法语。法语具有逻辑性、功能性和权威性。它不仅是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工具,还能把模糊的社会问题变成清晰的法律问题,同时消除了非法律思维,保证了法官思维的合理性。规范、准确、简洁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必备素质之一。5.有意识的创新和发展能力。法官要有自觉创新发展的能力,即从单纯的适用法律的机器上升到总结司法经验和审判规律的水平。法官必须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丰富理论,实现从应用型法官向创新型法官的转变,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积极适度地拓展审判职能,在立法无法触及的领域,通过审判充分发挥调节和整合社会的作用,实现对社会的责任。
第三,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公正与效率相辅相成,都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价值追求。没有公平的效率,正义的基础就会丧失,而没有效率,正义就不是完全的公平。既不能以牺牲实体正义为代价追求效率,也不能一味追求审限内的结案率;也不能忽视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当事人对缩短周期、减轻诉讼负担的期待,导致诉讼拖延、久拖不决。因此,在办案中要牢固树立司法公正意识和质量第一的理念,以最大的人力投入、最有力的措施和最好的条件确保程序合法,最大限度地杜绝错案的发生。同时,要牢固树立司法效率意识,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这也是严肃执法的体现。
第四,强化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和自律意识。法官信仰法律,忠于法律,追求公正、效率、权威,这是天经地义的。法官最大的耻辱就是枉法。一个不忠于法律,是法律的叛徒的人,是没有资格承担法官的重任的。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在一定时期内,法律是不变的,而法律关系是千变万化的。法官不应满足于充当法律文本的复印机。法官不仅要模范地遵守法律,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创造性地实施法律;法官不仅要服从现有的法律,还要服从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和良知。法官必须自尊、自省、自警、自励、正直、诚实。其次,我们应该戒贪。贪婪有很多种形式,比如对金钱的贪婪,对利润的贪婪,对名声和欲望的贪婪。
第五,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支撑司法权威。现代司法理念与现代民主宪政、市场经济、现代法律精神以及国际社会公认的司法原则是一致的,其核心是正义。现代司法理念是司法权威的理念支撑,它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司法人员的理念,司法人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二是领导者的概念,领导者拥有领导、立法、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引导和控制司法活动的方向;第三是公众的概念,公众是司法活动的参与者。首先,领导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政能力和宪法保护意识。其次,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建立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加强司法公开。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评价,往往不是来自对审判工作的全面了解,而是来自对办案结果的观察和感受。任何社会,当事人对案件不公都有一种本能的“放大”效应。但是,把少数法官的腐败夸大为整个司法队伍的腐败,把少数案件处理不当夸大为所有司法活动的不公,也是有失偏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