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七条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由省知识产权局、省经贸委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组织、评审和考核;
(二)负责推荐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三)制定推进省内企业专利试点示范的政策措施,推广试点示范企业的先进经验,促进省内企业专利工作。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科技(知识产权)、经贸管理部门,在省知识产权局和省经贸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
(一)负责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审核和申报;
(二)负责本地区专利示范(试点)工作,包括制定本地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实施方案和激励措施,指导试点示范企业的专利管理和技术创新;
(三)总结示范(试点)企业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九条对开展专利示范(试点)成绩突出的企业,市、县(市、区)科技(知识产权)、经贸管理部门,由省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