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卖家为共同被告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管辖权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起诉他人侵犯其专利、商标或者著作权的,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都被起诉,在符合最高法院指定的等级管辖和集中管辖的前提下,由生产者和销售者住所地和行为地法院管辖。只有一个被告被起诉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产品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原告只对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提起诉讼而不对销售者提起诉讼,且侵权产品的生产地与销售地不同,则由生产地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当销售者是制造商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商制造销售时,销售地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应该说,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对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以卖方为共同被告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