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的原因有哪些?
一是新闻报道内容失实,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类型。
新闻报道内容不真实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新闻作品中的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构成侵权;第二是新闻作品反映的内容不全面,反映的内容不是全部事实,而是部分事实,即主要内容和基本内容贬损他人名誉,导致社会评价较低。
北京某报记者在报道一起自杀事件时,没有采访当地派出所和居委会,但他在文章中说,采访了当地派出所和居委会后,得知坠楼女子是一名精神病人,在家中被哥哥虐待。文章发表后,死者家属非常不满,将该报告上法庭。北京一中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报社承担侵权责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500元。
第二,对新闻报道的不当评论。
对于新闻媒体来说,舆论监督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媒体报道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进行批评和建议,可以形成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和威慑力量,使被监督人受到鼓舞,正视自己的错误,进一步完善自己。对新闻报道的不当评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被举报的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性、辱骂性或者其他人身攻击性的词语;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导致对他人进行贬损性的社会评价,构成侵权。但如果举报内容基本属实,只是个别评论的文字表述不当,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或语言,则不能认定为侵权。
一家杂志因刊登了一位北京作家写的文章而被起诉,该文章使用了许多贬损另一位社会名人的词语。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杂志发表此文构成对该著名人物名誉权的侵害,判决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三是未经核实转载了其他媒体报道,后经证实报道不实,构成侵权。
比如北京某报纸转载了一篇网络媒体的报道,说某演员因病去世,但实际上该演员在剧组拍戏。演员很生气,把报纸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决报社的行为构成对行为人名誉权的侵害,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
第四,使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使用照片,构成侵权。
北京一中院就审理过这样一起肖像权纠纷。陕北老大爷张,在村口晒太阳时,被陕北采风的摄影师抓拍到。照片登上某杂志封面后,陕北老人起诉该杂志和摄影师侵犯肖像权。法院支持了陕北老人的诉讼,陕北老人最终维权成功。
第五,过度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导致侵权。
为追求好奇心、吸引读者,或扩大影响、哗众取宠,未经他人同意,在媒体上公开他人隐私,降低其人格评价,构成新闻侵权,或因过失侵害他人隐私权。比如一篇报道,本意是表扬某人工作上的进步,但却揭露了这个人不想让人知道的污点,做了前后对比,本意是好的,但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构成侵权。
第六,赞美新闻报道也容易造成新闻侵权。
无中生有的任意推广并没有提高当事人的声誉,反而造成了社会的非议和精神上的痛苦。批评可能脱离真实,表扬也可能脱离真实。好评严重失实,会损害他人名誉,导致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