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名:China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CSI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软件及相关行业的企业、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通过市场调研、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和政策研究,加强中国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为企业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发展中国软件产业;发挥政府与行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
第四条本集团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中软大厦。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集团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议。
(二)讨论并提出制定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的建议,积极宣传和贯彻有关政策和法规。
(三)落实国务院给予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发展软件产业的措施。
(四)订立行业规章制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五)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和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
和行业推荐性标准,推动标准的实施。
(六)组织开展各类中介服务,满足软件企业在投融资、上市、并购、企业改制、法律、金融等方面的需求;组织开展软件企业无形资产评估,规范软件企业资产评估业务,制定相应的评估制度和标准,保护软件企业和软件开发者的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软件行业统计,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活动,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产品。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本行业软件和信息服务的全国性展览(销售),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专题论坛或研讨会,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性大型展览,组织技术交流。
(九)企业管理的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和反馈本行业的产品质量信息;组织行业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开展软件企业调查和市场调查,交流信息。
(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实施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一)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软件产品出口和信息服务外包,提升我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整体实力。提升我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团体成员分为个人成员和单位成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集团业务和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会员单位必须是在中国合法注册的,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机构;
(五)个人会员必须是在行业内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或者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企事业单位代表。
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会员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3)会员卡须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出。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该群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小组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执行小组的决议;
(二)维护本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小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1年内未缴纳会费或未参加该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
(六)确定本小组的宗旨和工作原则,制定和修改软件行业的规章制度;
(七)选举咨询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八)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的会员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是,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小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选举和罢免执行董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组组织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集。
第二十一条本集团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65,438人+理事人数的0/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董事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小组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质;
(2)在本集团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董事长、副董事长年龄不得超过70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六)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集团总裁是本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集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命。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组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小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和所有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实体。
主要负责人应当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组经费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之间分配。
第三十三条集团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集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团体变更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组织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组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组织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本组织登记机关核准后,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团体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的议案。
第四十二条终止本团体的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团体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07年2月8日经第五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组织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