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权利的权利有哪些?
第一,哪些财产权是绝对权利?
绝对权利,又称对世界的权利,是指其效力延伸至所有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不特定于任何人。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都有不妨碍权利人实现权利的义务。绝对权的主要特征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不借助债务人的行为实现自己的权利。一般来说,绝对权利的主体无需债务人的行为就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格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所有权等物权都是绝对权。
一种是积极方面,即支配特定的财产或利益而不干预他人的行为;
二是消极方面,即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干涉他对标的物的支配,具有排他性。
在民事权利中,财产权是最典型的支配权,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也属于支配权。
二、物权的分类有哪些?
(一)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因为和别人的东西无关,所以叫产权。所有权是财产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他人物权是对他人财产的权利,其内容是一方对他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支配。
(B)动产权利和不动产权利
这是根据物权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是不动产权利,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是不动产权利。
(3)主产权和从产权
这是基于产权是否独立的分类。主体财产权是指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可以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从属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抵押、质押、留置等,都是为有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在与被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中,地役权也是一种财产权。
所有权和对物权的限制
这是基于对标的物的不同控制范围的物权之间的区别。所有权是完全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在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有学者认为,所有权也应受到法律和相邻关系的限制,因此应避免限制物权的概念。日本学者Masayoshi首创“有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的内容是有限的。但这只是一个名称之争,所有权和限制产权的分类本质是一样的。
(5)有限物权和无限物权。
这种划分的标准是物权的存在是否有期限。附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期限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不定产权是指没有预定期限而永久存在的产权,所有权属于不定产权。
(6)民法上的财产权(一般财产权)和特别法上的财产权。
这是基于物权所依据的不同法律的区别。民法上的物权是指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我国没有民法典,民法典中的物权就是民法中的物权。特别法中的物权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中规定的物权。
(七)权利和占有
占有是基于对物的实际控制和占有,所以占有人在法律上是否有权支配物是可以成立的。基于占有制度,占有人实际控制物,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碍其占有等效力的权利。是一种类似于物权性质的权利,所以应该是物权的内容。
这种权利是相对于占有而言的。它不仅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控制,而且有权利作为依据,基于此的权利就是权利。
(8)意向物权和法定物权
以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是指基于当事人意志而发生的物权,如买卖、转让等。法定物权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转移的物权。物权法中的留置权和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第三,物权的效力是什么?
1,物权的排他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即同一标的物上已有的物权具有排除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3.物权的追索与效力
物权的追索效力,又称物权的追索权,是指物权设立后,无论谁交出标的物,物权都要对其进行追求和支配。
4.物权损害的排除效力。
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又称物权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财产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请求排除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财产权的完善状态的权利。
从上面可以看出,绝对权利是对世界的权利,典型的绝对财产权除了别人不能主张的权利之外,还有所有权。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 *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的,应当不分先后同时履行。在对方履行之前,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请求。债务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一方有权拒绝另一方相应的履行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 *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的,按照履行顺序,先履行债务,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如果甲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乙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3)商业信誉的损失;(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