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行政诉讼案件有哪些类型?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授予品种权的五个条件。其中,新颖性和专名由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进行行政审查;当事人对新品种的新颖性或者名称有异议的,应当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或者变更名称;由此产生的纠纷,以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主要有三种形式。首先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新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这是对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公开的、实质性的侵犯。
二是销售授权品种而不使用其注册名称的行为,或者其他足以使他人知道其为授权品种的行为,是对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隐性和实质性侵犯。
三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74条和林业部分第64条所指的假冒授权品种侵权。根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伪劣种子的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处罚,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