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后新购房产如何拥有!

婚后夫妻双方购买的房屋,可以约定归其中一方所有。

《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前提是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即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应当先适用双方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律的规定。

因此,无论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都可以约定房屋产权。这种在财产处置过程中“约定优先于法律”的原则,可以充分体现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协议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处分的房屋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得擅自处分其他家庭成员的房屋或家庭所有的房屋。否则,如果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该行为无效。

2.协议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即协议是双方自愿、平等做出的选择。

3.协议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而且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最后约定最好公证,当事人不需要证明公证后的房屋产权协议的有效性。

扩展数据

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离婚率连续八年呈上升趋势,2012年共有238.8万对夫妻离婚。在离婚案件中,房产纠纷往往是案件的核心。

北京的董先生和王女士在婚前确立恋爱关系后买房。董先生以转账和现金的形式向王女士支付了首付款,王女士出面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以自己的名义结清了房款。婚后两人共同还贷。

2011年初,王女士起诉离婚,称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董先生认为自己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房屋应归双方所有。王女士认为董先生转给自己的钱是彩礼,并未实际用于买房。

今年2月下旬,法院判决二人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买房,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归王女士所有,但应将近一半的房屋折价款支付给董先生。

同样是以结婚为目的买房,房子落户在女方名下,结果却不一样。为了结婚,北京李先生出资42万元,丁女士出资65438+万元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将房屋落户在丁女士名下,婚后共同偿还。

2012年3月,丁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认为该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是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该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而李先生则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大部分首付和大部分后续费用。从出资来看,他是房子的主人,至少房子的产权应该归* * *。

该案最终由法院主持调解解决,房屋归丁女士所有,丁女士支付李先生婚前投资款、婚后部分还贷款及相应增值款。

上述两个案例适用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案例二是目前基层法院处理此类问题的一般做法,从物权法角度以登记为重要参考标准,最终确定财产归个人所有;第一种情况,考虑到婚姻状况的特殊性,认定了财产,导致同案出现不同判决。

事实上,这种现象在司法解释三颁布之前就存在了。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孙若军解释,“司法解释三的目的之一是统一司法判决,避免同案不同判。”

但司法解释三实施后,仍存在较大争议。很多人认为,司法解释三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和婚前按揭房屋产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夫妻一方买房、夫妻二人离婚的传统习俗,甚至激化了离婚财产分割的矛盾。

司法解释三本身不是立法,而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突出矛盾,对婚姻法相关条款的解释。

北京悦诚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婚姻和家庭事务的律师杨小林说:“我们的法律通常很抽象。司法解释三中几个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房产条款过于笼统,没有涵盖现实生活中的常见情况,导致学者、法官、律师众说纷纭。”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2001年修订的,而物权法是2007年颁布的。司法实践中,当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发生冲突时,应先适用婚姻法、物权法还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没有回答这个问题。

在法学领域,有两派思想:很多民事法学家认为婚姻状况并不特殊,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类似于处理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因此可以适用物权法和合同法;但大多数婚姻法学家认为,婚姻地位特殊,应首先考虑婚姻法的适用。

北京大学女性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教授马以南说:“婚姻是特殊的。在处理夫妻财产纠纷时,不能机械地适用物权法和合同法。要充分考虑婚姻的特殊性,适当向女方倾斜。”

孙若军也认为,“从法律适用上来说,婚姻法是特别法,物权法和合同法是普通法。当特别法与普通法发生冲突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从事婚姻案件审判的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俐人说,“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 * *有制’,是以* *原则为基础的,个人协议除外。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正好相反。

根据该条规定,父母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为每个子女的个人财产,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占有。因为矛盾,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往往有自己的价值判断。有的坚持适用婚姻法,有的适用司法解释三,导致同案不同判。"

在他看来,司法解释三未能妥善处理有身份的夫妻财产与一般财产的关系,将一般财产法原则完全适用于夫妻财产,导致夫妻身份与夫妻财产的绝对分离,使得夫妻财产纠纷复杂化,法官难以把握。

杨小林说,“司法解释三实施两年来,司法审判实践中对离婚房产问题的处理出现了两个极端:一是不动产登记绝对化,即无论如何出资,谁登记谁就拥有房产;二是出资的绝对性,即无论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出资,谁就拥有不动产。”

参考:人民网?离婚,分割财产。房子应该属于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