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关于废止《广播电视节目翻印预览意见》等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
(第二名)
《国家版权局关于废止〈广播电视节目转载预览意见〉等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国家版权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5月8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废止《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载意见》等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版权局决定废止下列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关于向台湾省出版社转让著作权应注意事项的通知([87]企字第51号第1987 165438+10月13)。
2.关于广播电视节目转载预览的意见([87]54号1987、12年2月)
3.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当前对台文化交流中版权问题的报告》和《出版台湾省同胞作品版权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88]权字第8号1988年2月8日)
4.关于地方著作权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88]26号1988年5月)
5.关于台港澳版权贸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88]字第51号1988 11.2)。
6.版权纠纷处理意见([88]55号1988、65438+2月27日)
7.关于当前报纸转载摘抄已发表作品付费标准的通知([91]29号1991,8月27日)
8.关于执行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双边版权保护条款的通知(权国[1992]第7号1992年2月29日)
9.演出法定许可稿酬标准暂行规定(权国[1993]41号1993年8月1号)关于印发《报刊法定许可稿酬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