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律师

这是金融律师多方面的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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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各行各业中,没有一个行业像金融业一样为律师法律服务提供如此广阔的空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到2002年初,仅国有金融资产就达到1.09万亿元,而非国有金融资产远高于国有金融资产。如此庞大的资本实体和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所产生的惊人资金流,形成了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主体。货币资本的商业流动对整个社会商品交易道德规范(如诚信)的有序整合起着关键和主导作用。为了实现上述两方面的秩序,法律是非常重要的。虽然不能像利润一样提供值得追求的动力,但确实是不可或缺的“润滑油”,可以减少摩擦,促进散热。而金融律师就是承载这些“润滑油”的“工程师”。

金融业的理性发展离不开律师服务。长期以来,金融行业的人和其他公众一样对律师有误解。有人认为律师的作用仅限于为金融企业催收债权,甚至有人认为金融行业专业性强,不需要律师服务。纵观国内金融业的运行,违法行为给金融业带来的创伤几年都无法恢复,甚至中央实施的剥离不良资产政策也无法从根本上使国有金融企业与国际接轨;相比花旗等世界级银行,律师早已是金融行业不可或缺的专业人士。从理论上讲,金融业的功利性和追求利润的不合理性,有时需要掌握法律的金融律师以理性规范的方式进行引导和论证。

律师行业的发展不能忽视金融业这个大市场。

值得强调的是,一般认为金融保险法律服务市场的扩大只是律师为金融保险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事情,往往忽略了金融保险企业的相对人——客户。事实上,为金融保险客户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也应该是律师金融保险法律服务的应有之义。

二、金融法律服务市场的特征分析

1.法律服务主体多元化。

目前为金融行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有:内部法律顾问、社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院退休人员、法律经纪人等。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可以说是“百万高手过江”,金融法律服务市场并没有被律师专属服务所主导。

法律服务业务主要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实际上并没有赋予律师专属诉讼代理人的地位。此外,《企业法律顾问条例》和司法行政部门关于基层法律工作者业务范围的相关规定,事实上已经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不仅可以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还可以代理诉讼业务,尤其是法律工作者,其诉讼业务几乎包括除刑事辩护以外的所有律师业务。然而,大量法院退休人员和其他法律经纪人在法院内外穿梭,难免挑事吵架,拉拢法官,不仅腐蚀了法律服务市场的肌体,也严重挑战了律师在金融行业的业务发展。

2、律师服务定位不准。

在为金融行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律师往往充当着“救火队员”的角色,金融企业在涉及诉讼时请律师打官司似乎成了固定趋势。在经济落后地区,这种现象更为突出。金融企业只是在一次诉讼后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很少有正式聘请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即使金融企业聘请律师作为永久法律顾问,平时也很少邀请律师参与重大业务活动,邀请律师参与的问题和纠纷更多。

律师服务定位出现上述偏差的原因在于金融企业和律师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往往对律师的作用认识不足,一些企业领导认为律师不懂金融业务,正常的业务活动通知律师参与不必要的工作;另一方面,律师工作不够积极,对金融业务不熟悉甚至刻意“扬长避短”。基于以上原因,一些领域的专业金融律师很少,即使有也最多只能算是“金融诉讼律师”。

3.律师的知识结构不符合要求。

为金融企业提供充分的法律服务,必然要求律师是既精通法律又精通金融的复合型人才,但符合这一要求的律师数量远远不够。试想,一个金融律师,如果对金融行业特有的资产负债表、众多的会计科目、精算费率感到困惑,如何处理专业性很强的金融法律事务?如果对国家的金融政策和金融业的运行规律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把握,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如何对金融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不可替代的影响?

金融行业是一个相对封闭保守的行业。长期以来,国家对金融的特殊保护,导致了很多业内人士的盲目乐观和自大。比如很多金融行业的人认为自己是金融专家,很多法律问题在他们看来只是金融问题。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从而体现自己的价值。金融行业的先天劣势一时难以根除,这在律师知识结构的缺失上尤为明显。

4、法治环境难以乐观。

这一方面主要体现在法院的工作难以体现公平和效率,而律师的工作被无情遗忘,导致金融企业对律师失去信心。

今年以来,似乎在一些地方,在党政部门的刻意安排下,旨在逃避金融债务的假破产死灰复燃。这些地方的法院成了一些地方党政(确切地说是一些党政官僚)的法院,而不是“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债权即使披上一百件“法律外衣”,也很难得到法院的保护。同时,一些法院的“效率”也是有目共睹的。很多法院一半的诉讼费都是财政出的,财政已经在为巨额的诉讼费发愁了。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以“社会稳定”、“员工上访”、“无资产可执行”等法外理由搪塞,久拖不决。

在背离公正、漠视效率的金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金融律师处于尴尬的地位,律师在维护金融债权方面的作用微乎其微。难怪有些金融企业“花钱找法官不找律师”。律师的作用被行政化、腐朽的司法所湮没,绝不是律师个人的过错。

5.金融保险法律服务是买方市场。

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外聘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在与这些单位打交道的过程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由于律师之间的恶性竞争,不仅律师无法按正常标准收费,金融保险业也无法对律师建立必要的认同。

第三,金融企业需要什么样的律师?

1,精通法律的律师。个人律师无论专注于什么业务,毫无疑问都必须是法律专家,律师应该对我国现行法律有全面、深刻、全面的了解。在发达地区,作为一名金融律师,你需要熟悉国际贸易和投资方面的法律。

2.熟悉金融的律师。不能要求每个金融律师都是金融专家,但至少他是金融专家。熟悉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了解金融改革发展趋势,熟悉具体金融业务操作(包括信贷、金融、结算等。)在一定程度上。发达地区的金融律师还应具备必要的国际金融业务知识。

3.品行高尚的律师。在金融这个典型的以资本追求利润的行业,更需要通过律师来体现正义和法律的精神影响。律师只有不为名利所动或至少不为名利所动,其内在的品质才能渗透到金融行业中,才能成为真正的金融律师。

4.综合能力强的律师。在服务金融行业的过程中,律师的语言(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非常重要,综合判断能力要达到一定水平,还应具备与金融行业人士合作的高精尖技能。这些都不是一天建成的,但是对于一个优秀的金融律师来说是必须的。

四、一些想法和建议

1.培养和造就金融律师。

律师要职业化,“全能”律师会被市场淘汰,这已经成为常识。如何培养和造就一定数量的金融律师?这个可能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我觉得:(1)要积极把有相应学历或职称的律师送到金融院校深造;(2)积极引进有金融专业背景、有律师资格的人加入队伍。以上两项措施需要由法律管理部牵头。“选送”涉及费用,可以和被选人签订合同。“引进”的关键在于能否给新人提供成长的土壤。目前普遍存在律师入行过于松懈的问题,忽视了人才的规模化培养和专业化培养,本质上无异于对律师人力资源的掠夺式管理,这种状况必须改变。(3)在一定规模内培养和扶植专业化特色或专业化分工的律师事务所,与现行的律师分配机制相冲突,需要法律部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共同努力。

2.金融法律服务应该重新定位。

律师在为金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应从事后参与诉讼转向事前参与论证,提供预防性法律意见。当然,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一方面,律师需要转变观念,变被动为主动,变被动为积极。另一方面,金融企业需要改变对律师的片面认识。

3.净化金融法律服务市场。

如果当前法律服务市场的多元化始终得不到解决,律师拓展金融法律服务市场也是很难谈的。近年来,有人撰文建议,我国实行企业律师制度非常好,本质上是将现行的企业法律顾问纳入律师整体框架;此外,法律工作者退出诉讼还需要时间,但随着律师着装的出现和律师数量的增加,解决这个问题将不是问题;关键是,社会上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经纪人,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挽回面子,诚心整改。

4.律师接送机制必须改革。

目前《律师法》认可的国营事务所形式已经逐渐消亡,合作事务所的先天弱点也决定了其不可能有大的发展。律师事务所的主体是合伙制事务所,但合伙制事务所的现状问题重重,“合伙制”和“分业制”现象比比皆是。很多合伙企业对新律师没有必要的扶持政策,也没有律师职业分工的长远规划。大部分律师其实都在透支自己的知识储备。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拓展金融法律服务市场,就必须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进行有目的的整合,改革目前“通吃、平分秋色”的分配机制,实行专业化分工,积极向金融领域推广自己的服务品牌和专业律师,形成团队合力。

5、外部环境的制约不可忽视。

不能妄自菲薄,不能看不到律师在金融法律服务领域的作用和优势,更不能夸大其作用。孔子说“过犹不及”很有道理。在拓展金融法律服务市场的过程中,虽然律师自身的努力很重要,但是来自金融和司法两方面的因素都很关键。行政化和腐败的司法从根本上排斥了律师的参与,而封闭保守的金融业也会客观上限制对律师服务的需求,需要我们研究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