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装产品配件侵权如何定性?

第三种意见是根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对案件进行定性处理。发电机作为成品,属于侵权商品。根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七)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生产者为假冒伪劣商品。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责令A公司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该发电机组销售金额10%以上的罚款。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是因为:1。《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销售”应作广义理解,指一切贸易活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16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专有权,以防止所有第三方在贸易过程中未经所有人同意,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记,而这种使用将导致混淆的可能。”协议将第三方的行为定义为贸易活动中的使用行为,而不是简单的销售行为。笔者认为,《商标法》的立法精神与协议是一致的,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销售。2.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有偿转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所有权。经营者使用侵权商品生产、加工、组装、销售新产品的,只要在加工后的产品或者新产品上仍保留侵权商标,就应当认定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加工业务的本质是有偿转让承包加工工作的所有权,作为零配件、原材料的侵权货物的所有权也是有偿的。□江苏省江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航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