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2021)

第一条为了保障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献血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临床用血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鼓励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对既往献血无反应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名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高等学校师生带头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鼓励稀有血型公民积极献血。

鼓励公民加入无偿献血服务组织,参与无偿献血服务。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采供血协调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将献血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献血计划,并将动员和组织献血纳入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村(社区)的考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献血工作。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献血和临床用血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献血知识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紧急任务的应急采供血车辆优先通行,并在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流动采血车的通行和停放提供便利条件。

司法行政部门、科学技术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献血屋的建设、采血车的停放、献血公益广告的设置等提供支持。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献血工作。

红十字会和工会、* *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联等群众团体应当积极参与和推动献血事业的发展。第六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人口流动、人口密度、年献血量、服务区域、交通条件等因素,根据采供血需要,会同市卫生部门合理规划布局固定献血屋(点)。

未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献血屋(点)不得拆除或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流动采血车的停放,干扰或者妨碍流动采血车的正常工作。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献血事业捐赠。

市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应当依法接受捐赠,捐赠财产全部用于开展无偿献血。第八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宣传,刊登和播放公益广告,宣传献血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第九条鼓励车站、机场、港口、商场、公园、广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牌、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献血的公益宣传。第十条医疗临床用血短缺、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者可预见的重大活动需要应急用血准备时,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动员和组织适龄健康公民紧急献血。第十一条血站应当根据献血工作计划开展献血宣传工作,并对相关单位和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献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血站应当设立开放日,向公众宣传血液采集、制备、检测、储存和供应的基本知识。第十二条团体献血者人数较多时,血站应当提供预约上门采血服务。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第十三条血站采集血液后,应当向献血者出具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出借《无偿献血证》。

公民参加献血,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可酌情给予补贴,安排休息。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在评选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和无偿献血终身荣誉奖时,应当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