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洪泉的人物事件

2008年014日上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裴洪泉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裴洪泉无期徒刑。据了解,裴洪泉是曾经轰动一时的深圳中院贪腐案中级别最高的落马官员。

据检察机关指控,裴洪权在担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三庭庭长、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院长、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院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期间,以各种名义,收受某拍卖公司贿赂人民币654.38+0.5万元、港币20万元、某房地产公司贿赂港币20万元同时,裴洪泉的个人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收入,差额巨大。但其个人财产人民币356.5438万元+0.5万元、港币296.9万元、美元3.4万元、澳元4.9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检察机关认为,裴洪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其个人财产和支出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