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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和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

随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代表团赴韩国大田,参加了由日本专利局、日本发明家协会、韩国工业产权局、韩国国际知识产权院联合举办的“知识产权执法研讨会”。通过交流和讨论,笔者对韩国和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可以发挥的作用有了一定的了解,现将上述情况介绍给读者。

自亚当·斯密发表《财富》以来,劳动、资本和土地被视为创造财富的三大基本要素。然而,半个世纪以来,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将智力成果转化为物质财富的能力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实力和人民财富的决定性因素,而创造性知识作为一种资源,被视为一个国家经济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正因为如此,为智力成果提供保护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亚洲一些经济发达国家虽然在国家政治制度、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等方面各有特色,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都有一个相似的特点——都有比较严格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韩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有:专利法、实用新型法、设计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半导体电路设计法、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法、种业法和海关法。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由以下实体法组成: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商法、半导体集成电路工艺设计法、种子种苗法、海关法。

韩国和日本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内容

韩国的商标和专利执行权属于法院。法院对注册商标和专利的保护和处理措施与我国类似。有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海关有没收货物等一些行政强制权。韩国知识产权局只有对假冒商标和专利商品的行政调查权,没有行政强制权。其主要职责是授予商标权和专利权。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于案件和案件认定。

韩国《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保护商业秘密法》(以下简称UCP & t pact)通过制止假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未在韩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了有效保护。根据该法规定,这种不正当竞争是指在韩国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驰名商标,与他人的商品相混淆。受到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禁令、金钱赔偿和恢复受损害企业的名誉和信誉。该法还规定了刑事条款,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一方可被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UCP条约》授权韩国工业产权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进行行政调查。为了保证行政调查的权威性和效率,韩国工业产权局在1987设立了打假办公室。UCP公约增加了一些行政程序和行政救济条款,以确保打假办公室的有效运作。如果韩国工业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核实不正当竞争,它有权派公职人员进入企业的营业场所或生产现场,检查有关文件、宣传材料或产品,并收集必要数量的产品作为检查或测试样品。

JPO专利局负责授予专利和商标的专用权,宣传知识产权法,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UCPL》)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包括:第一,驰名商标的保护。UCPL第1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与其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为消费者广为人知的标记,属于不正当竞争。对这种行为的法律制裁是:停止侵害;损失赔偿;刑事制裁。二是驰名商标的保护。《UCPL》第1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他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不正当竞争。对这种行为的法律制裁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UCPL没有对这种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第三是对假冒设计的保护。根据UCPL的说法,不需要证明他人设计的受欢迎程度,也不需要证明仿冒是否令人困惑。此外,在解决《商标法》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的冲突时(UCPL),UCPL规定恶意取得商标注册的权利人无权对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使用其商标权。如果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是驰名商标,那么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据UCPL对该注册商标进行恶意对抗,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在日本,不公平竞争的案件只能通过法院解决。与商标法的在先注册原则相对应,UCPL确立了在先使用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已经被使用,并具有广泛的知名度,那么商标在先使用人有权根据《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提出异议,可以向日本专利局主张权利。UCPL认为,商标在先使用人有权向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但必须由法院解决。

韩国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职责和作用

在韩国,检察官和警察有责任调查制假者和假冒产品的销售者,以维护正常的社会和贸易秩序。检察机关打假行为重在打击违法者。1993年,韩国最高检察厅成立了侵犯知识产权联合调查中心,并与21个主要地区检察院成立了地区联合调查小组,成立了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专门负责调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检察官已被选入该部门工作。在各种打假行动中,这套系统每年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自1993以来,韩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定期召开会议,指导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工作,分析研究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者的实际效果,制定新的反侵权措施。当地每个派出所、分局也都成立了专门的打假部门。1999年,检察院和警方共查处违反《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6862人,其中712人被批捕起诉。

此外,韩国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成效显著。1999年,韩国工业产权局联合检察机关、警察局和地方政府,共查获1000起经销假冒商品案件,涉及假冒商品164000件,45%的侵权人受到刑事处罚。在联合执法中,韩国工业产权局向检察机关、警察局、海关和地方政府提供相关信息,以支持这些相关部门的打假执法行动。相关信息包括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所有人名单、国内外侵权商标动态等。如有必要,韩国工业产权局将指派专业人员到相关机构协助执法。

(在百度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