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复合材料学会章程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集团围绕复合材料领域或相关学科开展以下工作: (一)活跃学术思想,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推动复合材料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促进学科建设,培养科技人才。(二)按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复合材料杂志、复合材料科技图书、学术会议论文集等技术资料,组织撰写学术著作和科普读物。(三)推动和开展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四)普及复合材料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复合材料先进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五)开展国际复合材料学会之间的科技交流,发展与外国科技团体、专家学者的友好交流和技术合作。(六)开展港、澳、台复合材料科技交流,发展与港、澳、台科技团体、专家学者的友好交流和技术合作。(七)对复合材料科技发展战略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开展科技开发、咨询和技术服务。(八)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的论证和评估,并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成果鉴定任务。(九)通过学会活动,积极发现优秀科技人才和创新科技成果,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十)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组织各种活动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十一)举办科技展览、科技交流等。,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合作,组织会员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做出贡献。第三章成员资格第七条本团体成员包括个人成员和单位成员。个人会员分为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3)大学毕业并在科研、教学、生产单位从事复合材料领域工作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或具有上述水平的复合材料领域科技人员,以及热心倡导学会工作的相关管理工作者,均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四)具有两年以上从业经历;取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复合材料领域博士学位;或在复合材料及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可申请成为高级会员;(5)高等学校三年级以上本科生可以学生会员身份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六)具有一定科研实力,从事复合材料科学与技术及相关专业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学术团体均可申请入会。第九条入会程序如下: (一)个人会员提出入会申请,须由本会会员推荐;(二)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三)学会办公室出具的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除外);(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3)优先使用协会与自身业务相关的出版物和学术资料;(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单位成员: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的相关活动;(3)优先获取协会相关学术资料;(4)你可以要求本局优先考虑技术意见;(五)可以请求协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六)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七)自愿入会,自由退出。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本群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五)向小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会费,不参加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董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确定工作原则和任务;(六)决定设立名誉职务;(七)决定终止。(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15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为之,其决议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为有效。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任期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小组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执行理事;(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吸收和罢免委员;(六)决定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八)领导本组组织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筹集协会活动经费;(十一)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十二)决定表彰和奖励事项;(十三)决定荣誉职务的人选;(十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集。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变更: (一)根据中国科协相关政策要求,每届董事会规模须报中国科协批准,每次变更至少更换1/3董事;(二)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由上届常务理事会确定,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三)董事候选人年龄不超过65岁;(4)主任候选人必须是至少一届学会会员,并由主任推荐。
(五)董事任期连续不得超过三届,执行董事任期连续不得超过两届(但新当选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可以连任)。董事和执行董事的组成应体现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关注青年学术工作者;
(6)一般情况下,每届新当选董事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连任董事不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新当选的执行董事不得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连任的执行董事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本集团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10、11、12、13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执行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五条本小组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集团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不超过60岁,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四)愿意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热爱学习工作,坚持民主组织原则;才能成为社会的核心力量。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小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是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委托,董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副主席或秘书长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集团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十条本小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会员和学会骨干的意见、建议和呼声,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分会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分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任期四年。主席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主持和处理本协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2)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资助;(三)依托单位资助;(4)政府资助;(5)捐赠;(六)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取得的收入;(七)返还研究所持有的知识产权;(八)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之间分配。我们将进行评比、表彰和奖励,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六条集团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产来源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三十七条本集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第三十九条团体变更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团体的资产。第四十一条本集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本会章程的任何修改,由65,438+00以上会员联名提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后,提交全国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本组织修改后的章程应当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组织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被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第四十五条终止本团体的议案,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第四十八条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团体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由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于2012 10 12表决通过。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组织理事会。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