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税务知识产权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42号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是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举办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所得”的范围,按照《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65 438+0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国内机票代理服务,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的国内机票净结算款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机构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对航空运输企业的付款依据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计费结算计划(BSP)的声明或航空运输企业的收据。向其他空运销售代理人的付款应基于代理人之间的收据文件。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机构应向买方开具旅行行程单或取得的所有价外费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出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4.凡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份,以及上述股份在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期间产生的送转股份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收购价格; 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格。
五、拍卖行委托拍卖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服务费”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的销售额和安装服务费,安装服务费可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机器设备的销售和安装服务已经按照兼职经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方提供的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机器设备安装运行后提供的维修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七、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相关业务,包括营业税已申报缴纳或补缴的营业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存相关信息以备将来参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8第65438号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200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已发生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的,不予调整。未缴纳营业税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65438+2008年7月25日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最近,我局收到了一些各方反映的增值税征管操作问题。为统一政策,方便纳税人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外合作办学及提供教育服务所得免征增值税政策。
目前营改增政策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附近一些学校反映,目前的规定并不明确境外教育机构从境内学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学校开展中外合作过程中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本次公告中明确,境外教育机构与从事学历教育的境内学校开展中外合作过程中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也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关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国内机票代理服务的平衡税收政策。
(1)销售国内机票代理服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国内机票代理服务,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机构的国内机票净额结算及相关费用扣除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合法有效的扣款凭证
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抵扣凭证有两种。
1.向航空运输企业付款的抵扣凭证包括以下两项之一:
(1)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计费结算方案(BSP)声明;
(2)航空运输企业的收货单据。
2.向其他空运销售代理的付款应基于代理之间的收据文件。
(3)发票的种类和金额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机构应向买方开具旅行行程单或取得的所有价外费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关于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增值税政策。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非农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就要补多少。根据《土地管理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要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土地资源分布不均,不同市县对耕地占用的需求不同。为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各省陆续出台管理办法,实现补充耕地指标跨市县流转。补充耕地指标本质上是一种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开发的权利。纳税人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应按无形资产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为统一表述,公告采用“补充耕地指标”名称,各省出台的管理办法中采用的其他名称,只要与“补充耕地指标”实质相同,均可适用于该政策。
四、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购买价格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2016号公告中,根据限售股形成的原因,明确了限售股购买价格的确定原则。其中,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份,以上市公司股票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购买价格计算。附近地方反映,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前一直处于非正常上市状态,如因业绩不达标等原因被交易所停牌,因此不存在因重大资产重组而停牌的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本公告中明确,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2016号公告第53条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收购价格。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格。
五、关于适用于拍卖行的增值税政策。
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拍卖行取得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对拍卖行委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照4%调整(2014年7月1日)。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应征收营业税。
2016以后,拍卖行的手续费收入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结合政策调整变化,本次公告中明确,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9]40号文件,对拍卖行作为“经纪服务”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计税方法及后续机器设备维修服务的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按照现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机器设备销售额和安装服务销售额。机械设备销售给甲方后,交由机械设备销售企业安装。该机器设备可以视为“甲方供应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以视为甲方供应的项目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这种情况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未对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进行单独核算,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业经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了机器设备销售和安装服务。同样,机器设备可视为“甲方提供的机器设备”,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可视为为甲方提供的项目提供的安装服务,因此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此外,本公告中还明确,纳税人对机器设备安装运行后提供的维修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七、关于营业税试点前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税务总局于2017年4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1年5月前发生的营业税相关业务需要补充。
政策到期后,基层税务机关和部分纳税人反映,由于销售周期长、实际业务发生变化,仍需补办发票。为形成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本次公告中明确,对于2006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营业税相关业务,包括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需要补开发票的业务,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同时规定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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