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的由来?
1.中国。关于版权的起源,东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学者都认为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应用而产生的。更早的时候,就像对印刷术发明的理解一样,大多数西方知识产权学者认为,15世纪约翰内斯约翰内斯·古腾堡在欧洲应用活字印刷是版权保护的开始。直到20世纪中后期,在西方著作权法的相关著述中,才出现了关于欧洲著作权起源的问题。198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在该组织出版的著作中指出:“有人将版权的起源与15世纪欧洲印刷术的发明联系起来。但是,印刷术在中国和朝鲜早很多世纪就已经存在,只是欧洲人还不知道而已。”纵观版权的历史,更多的是体现在物质产品的特权和私权上,不是简单的来自一种民事权利,不是来自财产权,更多的是来自一种“行政特权”,而类似于15世纪威尼斯、法国、英国颁布的禁止他人随意复制的租界令,出现在中国的宋朝。晚清版本学家、目录学家叶德辉在其代表作《林纾·花青》中明确记载:“图书翻印,自宋以来有禁。我收藏了130册王拙的《东都略》在吴淞阁,是宋代成舍人住宅的翻版。目录后面有一个长方形的牌子,上面写着:‘眉山成舍人的房子已经出版了,已经向老板申请了,不允许改写。’”书中还记载了一个“公开证据”,即宋代国子监禁止翻板。宋代国子监隶属礼部,招收七品以上官员子弟为学生,是宋代最高学府。国子监还设立图书馆,镌刻经典和史书,供朝廷索取、赠予和出售。南宋时,监狱内设“印刷所”。国子监的印本,称为“鉴本”,一般刻工精美,居全国之首。因此,国子监具有国营出版社的功能。在古代出版史上,无论官刻、坊刻、私刻,都有标志表明除了刻本、集本之外,还有禁止原刻本出版人以外的其他人翻页的内容。类似的禁令或多或少反映了版权保护中保护经济权利的因素。中国古代虽然没有制度化的版权保护机制,但这种低级的非法律规范性权利形式实际上是客观存在的。
2.欧洲。在欧洲,经考证,第一个抗议印刷商免费占有和使用作者精神成果牟利的人是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他在1525发表了题为《给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一些印刷商盗用他的手稿,指责他们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无异。直到今天,西方国家仍然非法印刷他人作品的图书版本。1709年,英国议会为了鼓励创作,通过了《关于授予作者和购买者在一定时期内印刷书籍的权利法》,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因为名字太长,为了方便记忆,以当时在位的英国女王命名为安娜·劳。这部法律关注作者的财产权和出版商对作品使用权的相关权利,对美国版权法也有重要影响。18世纪,法国大革命期间,在废除了包括出版商特许经营权在内的各种原创特许经营权后,作者及其权利在新的版权体系中得到了凸显。在18世纪的德国,以康德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作品不仅给作者带来经济利益,而且体现作者的个性,是作者精神的延伸,这导致了作者精神权利的产生和发展,将版权保护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随后,强调作者的精神权利成为大陆法系版权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这与英美法系强调作者的版权财产权并兼顾出版者利益形成鲜明对比。
3.美国。美国版权法在理论和实践上继承了英国传统。这一点从美国表达法律的语言、获得版权的机制、美国法院在界定版权时所做的法律判决都可以看出来。除了特拉华州,美国其他12个州在1783到1786之间通过了版权法。这些法案是基于安娜法案。
这些法案的立法目的是:
(1)保护作者权利;
(2)研究促进学习;
(3)为图书交易提供秩序;
(4)防止垄断。所有这些法案都要求作者和出版商在当地登记处登记他们的版权,这在实践中无法成功实施。1790 5月31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联邦版权法,这部法律仍然沿袭了英国的先例。这部法律通过后的19世纪初,作者的自然权利逐渐失去了潜在的意义,从而使出版商从作者的版权中获得了大部分利润。美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是6月1976,6月65438+10月1实施的。几十次修改后,仍然继承了重视版权“商业化”和“登记”制度的传统。
尽管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和加拿大等国在20世纪中后期增加了“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作为著作权法的两项重要内容,但作为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美国联邦著作权法仍然没有保护精神权利的内容。在美国的强烈要求下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也未能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所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是知识产权中的经济权利也就不足为奇了。
虽然真正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并不长,但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知识产权人专有权,推动知识产权进入商品贸易。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种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也成为一个或一些经济大国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有了重大突破和发展。就版权而言,我国现行版权起草于1979年,由于涉及面广,起草时间长达11年。直到1990年9月7日才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91年6月7日实施。著作权法实施前,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已经颁布。随着中国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日内瓦公约》等。,特别是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和Trips协议的达成,中国在2001和2010两次修改著作权法,体现了中国对WTO规则的遵守,表明中国对著作权保护的态度更加明确和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