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明显偏低,不被税法认定为正当的原因有哪些?

这取决于当地税务部门的主观意愿。

建议你参考国税发(2065 438+04)67号,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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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未出售的不动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三)股权转让申报收入低于同一股东或同一企业其他股东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申报收入;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同行业同等或类似条件下的企业;

(五)不合理无偿转让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