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或者其他权利所有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由于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使用方式也日趋多样化、国际化,著作权人对作品的被使用情况很难了解,因而出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从事著作权代理、介绍或者信托活动。集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在于:监督有关作品的使用情况,与作品使用者谈判、签约,发放使用许可,收取、分配使用费和追究侵权责任等。

在中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提及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只是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4条中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权。”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国目前的集体管理活动受到较大的制约。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自1992年成立以来,一直是中国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2000年8月国家版权局批准了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的成立,表明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开始了进一步的发展。

目前,中国理论界对集体管理制度多有探讨。许多学者都提出了确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建议,而且集体管理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应用问题也引起了版权界的关注。1999年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联合举办了有关版权集体管理的研讨会,涉及到了现代信息技术对集体管理的影响及电子版权管理系统的运作、信息领域版权和邻接权集体管理的经验等问题。在网络环境下,网站的迅猛发展使得权利人一般很难知道网络侵权事实的存在,更难以发放许可和收取报酬。即使知道有时出于诉累的考虑,也很难逐一去主张权利。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角度看,网络的发展需要大量的信息、作品,如要求他们逐一取得使用许可并支付费用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具有很大优越性。从现存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和国际上通行的的做法来看,解决数字技术环境下的著作权行使用问题,除通过著作权人个人采取一定的措施行使和保护权利外,主要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解决的。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适应网络环境的一种集中的、规模化的、经济的方法。根据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有关制作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国家批准建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各类作品的利用,包括以数字化制品形式的利用。”除音乐作品由音著协管理外,其他作品在其集体管理机构建立之前,暂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目前,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已经开始筹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为集体管理机构已对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使用费标准和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合同的样式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还向各数字化制品制作、出版单位发出了通知,明确由该中心管理涉及数字化制品的作品,并自2000年7月10日起受理有关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的业务。

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已开始不断发展,但在实践中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通过诉讼代表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案件尚不多见。1998年7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中国第一起以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为诉讼主体的案件,确立了集体管理机构在代表权利人方面的主体资格,为发展中国的集体管理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作为诉讼主体代表权利入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问题,可参见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中所作出的较为具体的解释,即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双方订立的合同,音乐著作权人将其音乐作品的部分著作权委托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后,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对音乐著作权人委托的权利进行管理。发生纠纷时,根据合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此外,在前述暂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的数字化作品的集体管理制度中,也规定了“中心将代表著作权人或受著作权人委托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鉴于集体管理制度是保护权利人的著作权,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极为有利而且极为经济的制度,因而中国法律中应增加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确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地位,并在实践中加快相关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从本案可以看出,尽管音著协已经运作了9年的时间,其在运行模式、管理手段方面还存在某些不完善之处,对所管理的作品具体情况未作明确具体的登记,而且其对社会的公示方式也值得探讨。本案中东方歌舞团一审辩称不知音著协依何收取费用,也不知音著协管理哪些作品,这表明音著协对社会的宣传还很不够,同时也表明中国的集体管理制度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