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诉的国家不需要死刑。
公式:当你出现时,你就会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侦查终结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判,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处罚的;(四)依照刑法应当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告诉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区分
根据
法律条款
信托协议
权限
全权代表(不能发表声明或服刑)
仅限于授权
影响
不受(委托人意愿)的约束
不能违背(校长的意愿)
3.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区分
保护
犯罪机构
委托主体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死亡案件违法所得过程中。
3.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程序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
表达形式
自我辩护、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
委托代理
诉讼状态
独立地位
受委托人意志的限制
诉讼功能
防御功能
部分诉讼代理人具有起诉职能(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代理人等。)
4.证人和鉴定人
区分
法官
见证
桩
不可用。
尤克
任命和雇用
需要
不需要
世代时间
在诉讼中
(一般)犯罪时
可置换性
代替的
不能调换的
特殊知识
需要
不需要
资格年龄
需要
不需要
5.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的案件。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其他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重大职务犯罪(如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杀人、走私、贩毒等。)都是省检察院决定的。
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告诉后再处理。
侮辱诽谤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导致死亡的除外)
虐待案件(对受害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案件除外)
贪污案(不包括职业)
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件
侵入住宅案件
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
重婚案件
遗弃案例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罪(刑法分则第三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案件从公诉转为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思考:如何处理公安机关、检察院、监委、法院管辖权的竞合(重点)
7.级别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全国重大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
公式:国家不怕死,也不怕缺。
1,危害国家安全
2.恐怖活动案件;
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4.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死亡案件的非法所得没收程序。
6.缺席审判程序
8.回避的申请和决定
回避人员
决定主题
申请和决策中的其他注意事项
研究者
总调查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
公安机关和同级检察院负责人决定回避。
1.公安机关负责人需要回避的,应当由检察长提请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讨论决定。
2、在做出回避决定之前,调查人员不停止调查工作。
3.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侦查人员在作出回避决定前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检察人员
检察长和检察官决定回避;
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回避。
1.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申请的,应当予以记录。
2.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其办理相关案件的检察官、书记员的姓名和职务。
3.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的回避问题时,应当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4.决定检察官回避,之前收集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士师记》
一般法官,总统决定退出。
院长,审判委员会决定撤回
院长决定撤回书记员、翻译和鉴定人。
1.法官本人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2.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其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姓名。
3.审判委员会讨论庭长回避时,应当由副庭长主持,庭长不得参加。
4.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
5、法官无权决定检察官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到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9、通知法律援助
公检法要告知法律援助:盲聋哑(同一事)、精神病(间歇性,行为时处于正常状态)、可能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
法律援助应当通知法律援助: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 *在同一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已经有辩护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10,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派律师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值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值班律师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建议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会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11,受限会议
在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案件中,律师需要在会见前得到调查机关的许可,但仅限于调查阶段。
12,评论权
(注意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还是“应该”;他的辩护人的意见是否可以“听”或者应该听)
审查起诉:你要问,要听。
不开庭:你应该问和听。
死而检讨:应问,可为。
未成年人:你要问,要听。
在调查结束之前;可以听取律师的意见
申请排除:律师要听取意见。
13,拒绝辩护
应向被告提供法律援助。
其他被告
第一,拒绝辩护。
应当允许有正当理由。
应该被允许
拒绝后该怎么办?
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提供法律援助。
委托另一辩护人或自己辩护。
如果我再拒绝呢?
拒绝许可
可以被允许,只能为自己辩护。
14,犯罪分子的类型
取决于委托人:
公诉案件中的受害者代理机构
主体
被害人、法律代理人和近亲属
时间
移送审查起诉的日期(不同于从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日期)
检察院的职责
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
主体
私人检察官和法律代表
时间
随时
法院职责
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委托诉讼代理人。
附民元和被告的代理人。
主体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
时间
公诉,从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算;自诉,任何时候
检察院的职责
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法院职责
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委托诉讼代理人。
财产没收程序代理人
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
其他相关方
精神病强制医疗代理人
主体
被告和被诉人
15,备案监督
备案监督
内容
主体
对控告人的监督: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行政执法机关等。应当提交检察院。
检察机关监督:检察机关发现
目标
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我们不应该立案。
程序
(一)对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
1.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发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予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理由。
2、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说明理由。
3.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进行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
4.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立案通知书后15日内立案。对撤销案件通知书无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5.公安机关接到立案或者撤销案件通知后超过5日未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改正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与同级公安机关协商。
6.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
(二)对检察机关侦查案件进行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不予立案侦查或者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如果建议未被采纳,应提交总检察长决定。
16,技术调查
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可以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移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在逃的被通缉或者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器官
决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
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报告程序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请求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作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移交公安机关执行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移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批准一项决定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批准可以延长有效期,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在有效期内,如需变更技术调查的类型或申请对象,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调查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与犯罪活动直接有关的人员
秘密调查
为了查清案情,必要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有关人员可以隐瞒身份进行调查。但是,不得引诱他人犯罪,不得使用可能危及公众安全或者造成严重人身危险的方法。对于支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实行控制下交付。
证据的调查和使用
根据本节规定通过调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证据的使用可能危及有关人员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查证。
17.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管制、拘役的附加刑,一定期限内没有因病怀孕的危险,期限届满未结案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了结,需要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8,监控适用居住对象
符合逮捕条件的带病怀孕只是特殊情况;保证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保证人不交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二)正在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四)因案情特殊或者办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较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了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19,先行拘留的条件
真指边,自毁,多结流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二)被害人或者现场见证人指认他是罪犯的;(三)在他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四)自杀未遂、逃跑或犯罪后逃跑的;(五)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的;(六)不讲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0.逮捕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 (一)可能犯新罪的;(二)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有可能对被害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在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质、情节、认罪、从轻处罚等作为考虑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因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21.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建议释放和变更:无犯罪、刑罚较轻、超过刑期、符合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条件。
22.保护证人、专家和受害者:国家害怕黑毒品。
23.预审符合条件:申请排除,证据充分,影响较大。
24.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基层、明确、充分、认罪认罚、无异议。
25.不适用简易程序:盲人、聋哑人、精神病患者、社会影响较大、不构成犯罪。
26.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不犯罪,不负责,不承认,不明确。
27.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基层、三年、清晰、认罪。
28.简易程序不适用:盲人、聋哑人、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有影响的、不愉快的、未解决的。要点:未成年人案件不能使用简易程序。
29.违反法律的诉讼程序:公开审判、撤诉、诉讼权利和审判组织。
30.应提交审判委员会:拟判处死刑的案件,检察院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