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辑影视作品发到各大平台,这算不算侵权?

剪辑影视作品,发到各大平台是侵权行为。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搜狐视频(以下简称原告)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犯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原告胜诉,被告构成协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短视频具有时间短、制作周期短、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更能满足当今互联网时代碎片化表达和碎片化时间观看的需求,从而赢得市场的广泛青睐。因此,短视频也被赋予了全新的生命,往往能给短视频运营网站平台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然而,对于影视作品权利人来说,短视频平台上大量未经许可而存在的直接剪辑的影视作品片段或二次加工的片段和集锦,成为了影视作品权利人面临的困难和困境,也极大地损害了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作品,但应当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复制、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