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一家工厂工作时受的伤,现在工伤认定为八级。怎么补偿,应该补偿哪些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被鉴定为八级残疾的工伤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津贴为11个月本人工资;
(二)劳动就业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就业合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 1 0起施行)。
浙江省政府浙〔2003〕52号(摘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60个月,六级50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4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4个月。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工伤职工,按照每周、每年递减20%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