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完善法治湖南建设纲要
15.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加强立法前论证,提高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完善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项目的制度。探索建立法规起草多元化工作机制,完善立法机关、专家学者委托起草、联合起草等方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完善立法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公众咨询、听取和采纳意见等制度。充分发挥NPC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扩大人民参与立法的渠道,确保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人民的合理要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反映。坚决克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着眼于解决问题,突出地方特色,增强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积极探索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建立法规清理常态化机制。
16.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和有效期制度。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强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检索系统建设,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7.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和市场中介组织分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逐步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我调节、社会组织能够通过自律解决的事项移交,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制,完善行政运行机制。依法合理划分和规范省市县政府的职责权限,理顺财权和事权关系。稳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扩大县级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限。加快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人员编制法制化,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机构和人员管理的协调制约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18.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和具体操作规则,并向社会公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严格执行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及时向社会公布意见采纳情况等程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和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加强重大决策执行的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
19.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探索完善乡镇行政执法体制,依法采取授权、委托等方式,加快赋予经济发达镇在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权。改革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引导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调查取证适用规则,健全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评议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20.推进政府服务法治化。规范政府服务行为,明确政府服务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限,将政府服务行为纳入行政电子监管,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政府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和发展社区服务和社会求助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报警服务平台和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系统。推进政务服务公开,编制政务服务目录和办事指南。健全完善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公共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
21.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等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设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和电子实时监控系统,扩大网上服务项目范围。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投标平台,依法加强招投标行业和行为监管。促进公平正义
22.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优化司法权力配置,进一步完善司法权力结构和组织体系。完善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和措施。完善司法队伍管理制度,强化司法职业保障。建立和完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和刑事赔偿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扩大司法参与。
23.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工作规范,明确司法各个环节的办案要求和操作规则,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司法工作机制。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认证和采信,严格执行刑事、民事、行政证据规则,全面落实和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加强民事案件执行、涉案款物处置和执法安全防范的规范化建设。全面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规范量刑改革,加强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和执法标准。严格执行办案时限制度,积极探索繁简分离、速裁机制,研究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速审制度,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24.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推行“阳光司法”,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等制度,扩大公开范围,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形式,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廉洁。除依法不能公开的外,办案的法律依据、司法程序、各个环节和结果都要公开。进一步完善司法听证制度、新闻发布制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制度、群众旁听制度、网上查阅裁判文书制度、诉讼档案查询制度。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加强数字化法院建设,建立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实行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制和展示以及重要案件电视直播或网络直播。
25.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加强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诉讼程序严重违法行为的监督,防止和纠正不立案、违法立案、刑讯逼供、非法收集证据、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款物、执行判决和裁定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等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问题。加强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案件的监督,重点纠正明显定性错误或者处理严重不公,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推进监管场所依法管理。探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26.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级党委要带头维护司法权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参与诉讼活动,认真履行协助义务,自觉履行生效裁判。对于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主动出庭。加强司法保障机制建设,建立非法干预司法活动的立案登记和追究责任制度,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干扰,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报道,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完善司法纠错机制。加大生效判决执行力度,建立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