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

一、修订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项后增加一款,内容如下:

例如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排除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本节其他内容未修改。二。修订第II部第9章第2节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二节(1)第一段中“仅记录在载体(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其他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修改为“仅记录在载体(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上的计算机程序”。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二节第三段(1)第一句中的“仅受录制节目限制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改为“仅受录制节目本身限制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本节其他内容未修改。三。修订第II部第9章第3节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三节中的例9。四。修订第二部分第9章第5.2节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1句中的“实现该方法的装置”修改为“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三句中的“并详细描述计算机程序的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修改为“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2段中的“功能模块”全部修改为“程序模块”。

本节其他内容未修改。五.第二部分第10章第3节的修订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三节增加3.5节,将3.4节第(2)项移至3.5节并修改。第3.5节的内容如下:

3.5关于补充实验数据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为准。

审查员应当审查申请日以后提交的实验数据。补充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获得。

本节其他内容未修改。不及物动词修订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2) (i)项修改为:

(I)对于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对修改内容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指定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

本节其他内容未修改。七。修订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第(2)项中的“权利要求或合并修改”。

本节其他内容未修改。八。修订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第1段修改为: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删除权利要求、删除技术方案、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和修正明显错误。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第三款,将第四款作为第三款,并新增第四款1,内容如下:

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将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中,以缩小保护范围。

本节其他内容未修改。九。修订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节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节第二段中的“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修改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

本节其他内容未修改。十.修订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节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节第(2)项修改为:

(2)对于已经公布但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案卷,可以查阅、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公布文件、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发给申请人的通知和决定、申请人对通知的答复文本、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发给申请人的通知、检索报告和决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节第(3)项修改为:

(三)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优先权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程序文件、发明专利小册子、发明专利小册子、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小册子、专利登记簿、专利评估报告以及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各种终结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提出的申请。).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节第(5)项。

本节其他内容未修改。